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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法院判决:无论所驾车是公司自有车或挂靠车 均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认定

2024年04月15日   来源:人民快报

人民快报河南讯(记者 倪申 张琴 通讯员 曾庆朝 赵倩 刘洋)司机受单位指派在去外运货物途中发生车辆侧翻后死亡,然而,司机所在的公司为了不承担责任,竟说司机所驾车辆是挂靠车,不是公司车,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判定:无论所谓是公司自有车还是挂靠车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认定司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并明确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共20元均由该公司承担。从而,既主持了公平正义,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否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2023年8月9日,南阳市民张某萍丈夫黄某健通过招聘进入南阳市一大型物流公司就职司机岗位,双方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任务,月工资4500元,期限为一年。2023年8月24日,黄某健受公司指派从湖北省武汉市往河南省南召县五朵山酒厂附近运送货物途中,发生车辆侧翻事故,黄某健被车砸中身亡。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或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为工伤。可是当张某萍还在悲痛中,未料理丈夫后事,单等公司派人来慰问、解决丈夫后事时却等来了公司所在地的南阳市宛城区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原来,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公司与她丈夫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可把她气坏了,公司与她丈夫明明签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咋会能不算数呢?可是人死不能复生,“入土为安”吧,忍着巨大伤痛,张某萍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委托律师,搜集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仲裁委。2023年11月19日南阳市宛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她丈夫黄某健自2023年8月9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申请。

公司一审败了诉

公司收到仲裁委的裁决后不服,以司机所驾车非公司所有,系挂靠车辆,司机是给挂靠人干活为由,委托律师于2023年11月28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确认公司与黄某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由被告张某萍承担本案10元诉讼费。

2023年12月2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黄某健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充分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合意,用人单位通过微信向黄某健派发运输任务,黄某健提供货车运输劳动,且其从事的劳动系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对黄某健自2023年8月9日起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该公司陈述所驾车辆所有人并非该公司,但是依据聘用合同约定,该车辆为该公司指派黄某健驾驶,该公司虽然陈述车辆所有权归属生某财及与生某财之间系挂靠关系,但不能就该陈述向法院提交证据,故对该公司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该公司与张某萍之夫黄某健自2023年8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该公司负担。

上诉二审被驳回

判决下发后,该公司不服上诉,今日,南阳中院终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健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首先,黄某健与该公司双方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黄某健系货车司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等,故黄某健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再次,黄某健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驾驶员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黄某健负责驾驶车辆,保底月工资为45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应受处罚的情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黄某健应邀加入公司微信群,接受该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即黄某健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该公司应向黄某健支付劳动报酬。最后,黄某健驾驶的货车系该公司提供,至于该车辆系该公司的自有车辆还是他人挂靠在公司,均不影响黄某健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而且,该车辆登记所有人生某财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仅表示其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由公司进行管理并保障其收益,生某财并未表示黄某健系其聘用的司机。故该公司称该车辆并非其向黄某健提供的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编: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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