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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地下室被流浪疯狗咬伤,“管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2022年05月23日   来源:人民快报

人民快报河南讯(倪申 张琴 通讯员 曾庆朝 何明轩 李皓祺)老太太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行走时,被猛然窜出的一只流浪疯狗咬伤右腿,老太太忍着巨大疼痛治疗一个多月,花了几千元。今日,这场特殊的侵权纠纷案,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老太太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损失3486.60元。

2021年7月3日早上5点左右,现今80岁的郑书会老太太在自己居住的南阳市龙都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A区行走时,被一流浪疯狗咬伤右腿。当天早上6时33分,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溧河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南阳市宛城区龙都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有一条大疯狗早上咬伤一名老太太,又咬死两只小狗,现已经困到门栋内请求援助。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和龙都花园小区物业人员迅速疏散小区群众,设置警戒带,后特警赶到现场,共同将伤人的疯狗击毙。

郑书会受伤后先后八次前往南阳市卧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伤口处理、狂犬病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接种等预防措施,支出医疗费3200元。后又在市宛城区胡寨村卫生室就近治疗,支出医疗费1523元。

郑书会儿子孙强系龙都花园小区业主,在该小区购买了房屋、车位及储藏室,郑书会及其丈夫孙华文长期在此居住。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龙都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为龙都物业公司)。

事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2022年1月5日,郑书会在丈夫孙华文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龙都物业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1、医疗费4732元;2、交通费2630元、 3、营养费1140元;4、护理费400元、因惊吓引起的后续治疗费用200元、诉讼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合计:9402元。

法庭立案后,迅速传唤了被告。

被告龙都物业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系被流浪狗咬伤,但咬伤原告的流浪狗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原告应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权利。2、原告主张咬伤原告的狗系无主流浪狗,但现在并无证据能够确定咬伤原告的狗就是流浪狗。即使该狗为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不是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原告起诉缺乏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我公司作为龙都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基于物业合同,我公司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当天,我公司从小区业主处知悉3号楼有业主被狗咬伤,且已报警。我们的内设部门秩序维护部迅速组织人员到3号楼集合,到达之后立即疏散人群,拉起警戒线,寻找狗的踪迹,并告知业主不要前往楼道。后警察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并通知防暴队。当日9点,狗被击杀,秩序维护部处理现场后,撤销警戒,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能证实我们已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置。事后,我们一直积极寻找该狗主人,但目前仍未找到。我们已按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三章第四条第2项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本物业内的突发事件;第十章第一条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我们履行了管理、协助职责,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由于该小区从未出现过狗伤人等情况,被告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主张其因本次事件产生的损失由我们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今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被告龙都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郑书会在龙都花园小区内被流浪疯狗咬伤,因无法确认流浪疯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示业主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经理方大猛出庭证实,龙都花园小区以前也出现过流浪狗的情况,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龙都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犬只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或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故龙都物业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不当之处,与原告被咬伤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通过本院对原告就诊机构医务人员了解的情况,原告当时被咬伤的情况较重,伤口愈合较慢,原告选择居家就近治疗,主动降低了相关花费。本院综合考量原告的伤情、小区的管理情况、事件发生后双方处理问题的情况等因素,酌定由南阳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60%的损失。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811元。被告龙都物业公司承担的60%损失即3486.60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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