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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小案件 大道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知多少

2023年03月16日   来源:人民快报

人民快报河南讯(董小平 通讯员 杨紫晓)一个成功的典型案例讲解,胜过一百次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在3·15到来之际,河南焦作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挑选出一批典型案例,为全市人民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法盛宴。

案例一:“黑医美”案

近年来,医美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乱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黑医美”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医美行业,科学理性选择医疗美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进入某医美机构担任业务员,期间,因偶然旁观过提眉、祛眼袋等手术,便认为这项手术很简单,自己也可以模仿、操作。

于是,陈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招揽顾客,非法为他人实施提眉、祛眼袋手术。

被害人黄女士支付了3500元,于2019年12月7日在某酒店客房内,接受了陈某实施的提眉、祛眼袋手术,结果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无光感。经鉴定,黄女士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我国《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提眉、祛眼袋手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手术,具有损伤性、侵入性,属于医疗行为。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相关的临床学科经历。

法官提醒: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表示:“被告人陈某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达到了八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二:“来历不明的水果”案

2021年12月11日,蔡某在陈某经营的网上鲜果店购买2件“澳洲新鲜荔枝时令鲜果孕妇水果荔枝10斤礼盒装”,单价1490元,实际付款2930元(使用50元店铺满减券)。当日,陈某通过顺丰速运向蔡某邮寄上述水果。同年12月13日,蔡某予以签收。后蔡某发现原产自澳大利亚的荔枝不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其通过互联网平台与鲜果店客服联系,索要上述水果的进口清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等手续,后者不予回复。2022年1月27日,蔡某起诉要求陈某退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荔枝在网上平台的商品快照显示其产地为澳大利亚,而原产自澳大利亚的荔枝并不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后蔡某向陈某索要上述荔枝的进口报关单证,但陈某始终没有提供,也没有说明该荔枝的具体来源并出示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可以认定涉案荔枝来源不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蔡某要求陈某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某辩称其销售的荔枝不是食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涉案荔枝及陈某销售该荔枝的行为分别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判决陈某依法向蔡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款。

法官提醒: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进口水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购买进口水果时,对于经营者不能提供进出口检疫手续等情况时,应当属于产地虚假、来源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进口水果时,应当提前了解产品来源、检疫证书等有关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而言,也要诚信经营,准确标明产品产地、种类等基本信息,以免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预存款未实际消费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黄某诉某家具店合同纠纷案

黄某在某家具店预存30000元用于购买店内家具,双方约定黄某在家具店预存的30000元可以选购正价51000元的商品。当日,家具店向黄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加盖了印章。后黄某在家具店未选购到合适的商品,经与家具店协商退还货款未果。黄某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与家具店之间的合同;2、请求家具店退还预付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黄某向家具店预存30000元用于购买店内家具,在黄某明确表示未能选择到合适商品并表示不再购买家具的情形下,虽然家具店主张可以继续选购商品,但民事合同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双方已不能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家具店应退还预付款。

法官提醒:办卡、充会员等预付款消费形式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餐饮、理发、健身、洗浴等领域均有涉及。预付款消费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手段,经营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宣传时,往往会着重强调优惠力度,以吸引消费者,但同时也会对消费者部分权利进行多重限制。消费者也往往会陷入一时的消费冲动,而暂时忽略考察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商品是否系自己所需,更有甚者会出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情形。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既要慎重考虑实际消费需求,也要对经营者的业务、消费规则和方法详细考察,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最好对预付款如何退还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四:按照卖家提供退货信息交付物流公司退货后,视为买方完成退货义务——佘某诉黄某、第三人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29日,佘某通过网络平台从黄某处购买了二手发动机一台,实付4091元。到货后佘某因发动机无法正常安装,在没有拆件的情况下,和黄某协商一致退货退款。后佘某按照黄某提供的退货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将货物委托第三人李某通过物流以运交黄某。黄某辩称接到物流提货通知去提货时发现货物被他人提走,黄某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否认收到该货物并不同意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佘某与黄某达成退货协议后,佘某已经按照黄某提供的退货信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李某以运交给黄某,佘某已经履行了退货流程中买受人应尽的义务。后该货物被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取走,物流签收单显示收件人、电话号码均为黄某提供的退货信息,物流同时留存有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黄某仅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拒绝退款,并不能免除其退还佘某货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网络购物在快递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该种情形下,买家、卖家以及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购物或退货的过程中,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交由快递公司,就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对方负担。本案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判令其进行退款,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网络购物、退货过程中货物风险的转移进行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责编: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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